预决算公开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预算 (2020年)
时间:2020-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表

二、 部门收入总表

三、 部门支出总表

四、 政府经济分类对照表

五、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 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九、 财政拨款政府经济分类对照表

十、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是: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无二级单位。

 

 

 

 

 

 

第二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人民检察院2158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158万元。与上年比较收入减少680万元,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人员减少。

支出预算2363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2万元等。住房保障支出120万元,与上年比较支出比较减少487万元,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人员减少。政府经济科目控制数包括机关工资福利支出943万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79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95万元等。

二、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58万元,比上年减少680万元,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人员减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63万元,比上年减少487万元,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人员减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363万元、人民检察院事务支出20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0万元。

政府经济科目控制数包括机关工资福利支出943万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79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95万元等。

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818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101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5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2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支出“三公”经费预算数3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万元。与上年比较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上预算数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上年增加0万元,主要是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业务量加大。

五、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2020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0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中心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少99万元。原因是根据省院要求事业单位改革检察院取消事业单位。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各部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3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20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24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人民检察院245万元。达到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纲及其他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 (项):反映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其他人民检察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预算 (2020年)

  2024-07-08


   

 

 

第一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表

二、 部门收入总表

三、 部门支出总表

四、 政府经济分类对照表

五、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 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九、 财政拨款政府经济分类对照表

十、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是: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无二级单位。

 

 

 

 

 

 

第二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人民检察院2158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158万元。与上年比较收入减少680万元,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人员减少。

支出预算2363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2万元等。住房保障支出120万元,与上年比较支出比较减少487万元,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人员减少。政府经济科目控制数包括机关工资福利支出943万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79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95万元等。

二、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58万元,比上年减少680万元,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人员减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63万元,比上年减少487万元,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人员减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363万元、人民检察院事务支出20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0万元。

政府经济科目控制数包括机关工资福利支出943万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79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95万元等。

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818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101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5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2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支出“三公”经费预算数3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万元。与上年比较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上预算数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上年增加0万元,主要是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业务量加大。

五、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2020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0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中心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少99万元。原因是根据省院要求事业单位改革检察院取消事业单位。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各部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3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20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24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人民检察院245万元。达到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纲及其他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 (项):反映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其他人民检察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