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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平正义 彰显检察担当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陈某某正当防卫案
时间:2020-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抗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但长期以来由于观念因素和适用标准问题,防卫制度一度成为“沉睡的法器”。近年随着全民、社会法治理念的迅速提升,正当防卫制度一次次被“激活唤醒”,一次次被关注适用。高检陆续制发指导案例、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为基层检察机正确、积极适用正当防卫提供了标准界限和参考依据。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履职过程中积极落实上级院工作要求,认真学习新司法解释,密切关注司法动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坚持正确的法律理念,准确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在近期办理的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普通故意伤害案中,认定防疫人员陈某某的“反击”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蒋某某酒后前往沈阳市小区西门,因新冠疫情防疫规定10时至次日早6时该门封闭、禁止出入,应从它处通行。蒋某某因不能由此进出园区遂用脚踢踹门禁设施,造成车辆出入拦阻杆弯曲、毁坏。小区保安徐某某通过视频监控得知后,将情况告知正在值守的社区书记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赶往现场向蒋某某告知该门因疫情管控现时段不能通行,进行说服教育。蒋某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陈某某。因遭到辱骂,陈某某推搡一下蒋某某,蒋某某扯拽陈某某脖领,陈某某未反抗。两人脱离接触后,蒋某某再次走到陈某某面前自行缓慢倒地,尔后蒋某某突然起身,用拳头连续击打陈某某面部,陈某某亦用拳头予以还击。蒋某某停止对陈某某殴打后,陈某某也停止了回击行为双方未再发生肢体接触。双方厮打造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左眼淤青肿胀,被害人蒋某某面部多处挫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眶内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至医院诊治,未进行司法鉴定。公安机关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诉讼履职

主动全面核实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我院受案后,办案人敏锐捕捉到看似寻常的故意伤害案件潜在的疑点和争议。针对案件起因、冲突升级原因、双方打斗过程等情况反复观看监控录像,主动调取核实目击证人和双方当事人言辞证据,向案发社区干部、出警民警了解情况。准确认定案发起因、冲突过程及结果。结合影像结果全面审查鉴定意见准确性、合理性。

精准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十分严苛,我院通过几轮分析讨论,反复研读案情,最终认为:被害人蒋某某酒后滋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闯社区,辱骂防疫干部,引发冲突、激化矛盾,负有明显的过错责任。本案不是普通的互殴案件,双方素无恩怨,陈某某没有任何主动殴打对方的行为,而是在遭到蒋某某的持续殴打后才进行的反击,而且在对方停手后,随即停手,不是为了泄愤打人,且本案的行为手段和伤害后果均未超过明显限度。陈某某作为普通人,有权利“还击”保护自身权利;作为防疫人员,有责任阻止酒后滋事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认定本案符合刑法正当防卫认定的法定条件,并于2020年9月28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深入教育引导,充分化解矛盾

为确保案件矛盾化解,我院于作出不起诉宣告当日,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现场向当事人详细说明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和依据,耐心说服教育,充分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并联合蒋某某居住社区对其本人和家属进行案后随访,避免矛盾激化,加强理解沟通取得了法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案件意义

本案中蒋某某无故滋事打人是违法的;在疫情严峻时期,公然违反防疫规定的做法更是恶劣的。作为负有防疫职责的公职人员陈某某,阻止蒋某某的做法系职责所在,其被打后反击行为正当合理。将本案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仅对个案有意义,对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能同样有意义。当前疫情防控仍未松懈,不让一线防疫干部流汗、流血,又流泪,“伤的重、闹的欢”未必有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不能向不正低头。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同样负有社会职责。今后我院在司法履职过程中,将继续旗帜鲜明的保护防卫者,弘扬社会正气捍卫法律精神,强化责任担当,服务社会大局让办案体现是非,让司法有力量,让工作充满温度。

 

 

促进公平正义 彰显检察担当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陈某某正当防卫案

  2024-12-19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抗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但长期以来由于观念因素和适用标准问题,防卫制度一度成为“沉睡的法器”。近年随着全民、社会法治理念的迅速提升,正当防卫制度一次次被“激活唤醒”,一次次被关注适用。高检陆续制发指导案例、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为基层检察机正确、积极适用正当防卫提供了标准界限和参考依据。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履职过程中积极落实上级院工作要求,认真学习新司法解释,密切关注司法动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坚持正确的法律理念,准确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在近期办理的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普通故意伤害案中,认定防疫人员陈某某的“反击”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蒋某某酒后前往沈阳市小区西门,因新冠疫情防疫规定10时至次日早6时该门封闭、禁止出入,应从它处通行。蒋某某因不能由此进出园区遂用脚踢踹门禁设施,造成车辆出入拦阻杆弯曲、毁坏。小区保安徐某某通过视频监控得知后,将情况告知正在值守的社区书记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陈某某赶往现场向蒋某某告知该门因疫情管控现时段不能通行,进行说服教育。蒋某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陈某某。因遭到辱骂,陈某某推搡一下蒋某某,蒋某某扯拽陈某某脖领,陈某某未反抗。两人脱离接触后,蒋某某再次走到陈某某面前自行缓慢倒地,尔后蒋某某突然起身,用拳头连续击打陈某某面部,陈某某亦用拳头予以还击。蒋某某停止对陈某某殴打后,陈某某也停止了回击行为双方未再发生肢体接触。双方厮打造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左眼淤青肿胀,被害人蒋某某面部多处挫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眶内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至医院诊治,未进行司法鉴定。公安机关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诉讼履职

主动全面核实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我院受案后,办案人敏锐捕捉到看似寻常的故意伤害案件潜在的疑点和争议。针对案件起因、冲突升级原因、双方打斗过程等情况反复观看监控录像,主动调取核实目击证人和双方当事人言辞证据,向案发社区干部、出警民警了解情况。准确认定案发起因、冲突过程及结果。结合影像结果全面审查鉴定意见准确性、合理性。

精准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十分严苛,我院通过几轮分析讨论,反复研读案情,最终认为:被害人蒋某某酒后滋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闯社区,辱骂防疫干部,引发冲突、激化矛盾,负有明显的过错责任。本案不是普通的互殴案件,双方素无恩怨,陈某某没有任何主动殴打对方的行为,而是在遭到蒋某某的持续殴打后才进行的反击,而且在对方停手后,随即停手,不是为了泄愤打人,且本案的行为手段和伤害后果均未超过明显限度。陈某某作为普通人,有权利“还击”保护自身权利;作为防疫人员,有责任阻止酒后滋事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认定本案符合刑法正当防卫认定的法定条件,并于2020年9月28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深入教育引导,充分化解矛盾

为确保案件矛盾化解,我院于作出不起诉宣告当日,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现场向当事人详细说明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和依据,耐心说服教育,充分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并联合蒋某某居住社区对其本人和家属进行案后随访,避免矛盾激化,加强理解沟通取得了法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案件意义

本案中蒋某某无故滋事打人是违法的;在疫情严峻时期,公然违反防疫规定的做法更是恶劣的。作为负有防疫职责的公职人员陈某某,阻止蒋某某的做法系职责所在,其被打后反击行为正当合理。将本案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仅对个案有意义,对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能同样有意义。当前疫情防控仍未松懈,不让一线防疫干部流汗、流血,又流泪,“伤的重、闹的欢”未必有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不能向不正低头。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同样负有社会职责。今后我院在司法履职过程中,将继续旗帜鲜明的保护防卫者,弘扬社会正气捍卫法律精神,强化责任担当,服务社会大局让办案体现是非,让司法有力量,让工作充满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