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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及“保护伞”案今日公开宣判
时间:2018-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谷某涛等1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及杨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何某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上述案件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沈阳市首例涉黑犯罪及其“保护伞”案件。本院检察长李景会及其他四名公诉人出席了法院宣判,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本院指控谷某涛等17名被告人犯罪事实34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11个罪名。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谷某涛及其父亲谷某军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喜、费某龙、刘某强、唐某军等20余人,在沈阳市辽中区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成立沈阳市辽中区顺势水稳站、辽中县亦辰沙石料经销处、辽中县天霸生猪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犯罪,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垄断辽中县的生猪交易行业,非法攫取巨额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安排集中食宿、配备无牌照车辆、发放自制凶器等手段,笼络人心,统一管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恣意践踏法纪,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辽中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支持,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谷某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9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谷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罚金100万元;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被告人杨某、赵某喜、刘某强等1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5万至22万不等的罚金。

同时,法院也对充当谷某涛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即本院指控的被告人杨某、被告人何某成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担任辽宁省辽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万元;杨某还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谷某涛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及价值1.4万元的中华轿车1辆,帮助谷某涛办理天霸市场营业执照并在生猪检疫方面予以关照。通过设立天霸市场检疫点、指派检疫人员、通知其他九个乡镇所停止检疫等手段,迫使生猪收购人只能到天霸市场进行生猪检疫,而天霸市场则借此以信息费名义强行非法收取费用。在被告人杨某及派驻检疫人员的配合和帮助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行向生猪收购人非法收取信息费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何某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为谷某涛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9万元,侵吞集体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4.1861万元。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本院的全部指控,判处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我院对谷某涛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及其“保护伞”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深入推动了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进程。我们将继续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及“保护伞”案今日公开宣判

  2024-12-09

2018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谷某涛等1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及杨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何某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上述案件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沈阳市首例涉黑犯罪及其“保护伞”案件。本院检察长李景会及其他四名公诉人出席了法院宣判,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本院指控谷某涛等17名被告人犯罪事实34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11个罪名。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谷某涛及其父亲谷某军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喜、费某龙、刘某强、唐某军等20余人,在沈阳市辽中区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成立沈阳市辽中区顺势水稳站、辽中县亦辰沙石料经销处、辽中县天霸生猪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犯罪,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垄断辽中县的生猪交易行业,非法攫取巨额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安排集中食宿、配备无牌照车辆、发放自制凶器等手段,笼络人心,统一管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恣意践踏法纪,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辽中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支持,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谷某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9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谷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罚金100万元;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被告人杨某、赵某喜、刘某强等1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5万至22万不等的罚金。

同时,法院也对充当谷某涛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即本院指控的被告人杨某、被告人何某成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担任辽宁省辽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万元;杨某还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谷某涛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及价值1.4万元的中华轿车1辆,帮助谷某涛办理天霸市场营业执照并在生猪检疫方面予以关照。通过设立天霸市场检疫点、指派检疫人员、通知其他九个乡镇所停止检疫等手段,迫使生猪收购人只能到天霸市场进行生猪检疫,而天霸市场则借此以信息费名义强行非法收取费用。在被告人杨某及派驻检疫人员的配合和帮助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行向生猪收购人非法收取信息费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何某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为谷某涛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9万元,侵吞集体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4.1861万元。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本院的全部指控,判处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我院对谷某涛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及其“保护伞”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深入推动了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进程。我们将继续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