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是常见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保外就医是否“一保到底”?听刑事执行检察官说法: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的,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罪犯佟某某收监执行。
罪犯佟某某因犯诈骗罪在监狱服刑,期间,佟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监狱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检察中,重点审查佟某某原始病历资料及治疗情况,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其病情进行论证,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医院对佟某某病情进行复查作出诊断,认定佟某某现在的病情已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
罪犯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依法应当予以收监执行,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的意见。最终,在相关司法机构的通力配合下,将佟某某收监执行。
此次将罪犯佟某某收监执行,防止了保外就医“一保到底”,杜绝了“纸面服刑”问题的发生,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本案中,罪犯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执行条件。
保外就医是常见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保外就医是否“一保到底”?听刑事执行检察官说法: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的,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罪犯佟某某收监执行。
罪犯佟某某因犯诈骗罪在监狱服刑,期间,佟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监狱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检察中,重点审查佟某某原始病历资料及治疗情况,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其病情进行论证,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医院对佟某某病情进行复查作出诊断,认定佟某某现在的病情已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
罪犯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依法应当予以收监执行,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的意见。最终,在相关司法机构的通力配合下,将佟某某收监执行。
此次将罪犯佟某某收监执行,防止了保外就医“一保到底”,杜绝了“纸面服刑”问题的发生,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本案中,罪犯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执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