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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2-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大东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审查的罪犯鲁某义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案件承办检察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当事人、保证人参加听证,会议专门邀请了三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会,并提出评议意见。

鲁某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其以身患严重疾病无法服刑为由,向区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区法院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鲁某义病情诊断结论等材料,拟对鲁某义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我院承办检察官在收到区法院拟对鲁某义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并依规定委托市院对鲁某义的病情诊断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听证会上,第三检察部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审查过程、证据采信情况、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等,对鲁某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询问,确认其能否履行保证人义务、确保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发表了评议意见。通过听证,案情更加清晰可辨,为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院开展本次公开听证,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担当,提升了办理暂予监外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了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以听证促公信”工作要求。在今后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优化完善听证流程,更加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案件检察监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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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2024-07-08

近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大东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审查的罪犯鲁某义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案件承办检察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当事人、保证人参加听证,会议专门邀请了三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会,并提出评议意见。

鲁某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其以身患严重疾病无法服刑为由,向区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区法院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鲁某义病情诊断结论等材料,拟对鲁某义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我院承办检察官在收到区法院拟对鲁某义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并依规定委托市院对鲁某义的病情诊断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听证会上,第三检察部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审查过程、证据采信情况、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等,对鲁某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询问,确认其能否履行保证人义务、确保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发表了评议意见。通过听证,案情更加清晰可辨,为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院开展本次公开听证,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担当,提升了办理暂予监外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了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以听证促公信”工作要求。在今后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优化完善听证流程,更加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案件检察监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