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提请跟进监督的辽宁某集团公司四分公司申请民事执行监督一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本案历时四年,历经三级检察机关,通过三次执行监督,对解决民事执行领域的一些普遍问题具有指导意义,也是此次发布的跟进监督典型案例中唯一一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例。
2008年9月,某木材销售公司起诉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江支付所拖欠货款等款项536万元。某木材销售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作出查封李某江银行存款53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民事裁定。2008年10月9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向辽宁某集团公司四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停止向李某江支付工程款536万元。2009年7月21日,辽宁某集团公司四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双方虽然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但截至2008年5月,双方之间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不欠李某江工程款。2009年10月20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执行异议。辽宁某集团公司四分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亦被驳回。辽宁某集团公司四分公司主张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2017年7月4日,本院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纠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复函,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收到检察建议后,本院对法院回复及时审查,认为法院未予采纳检察建议不当,遂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经过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两次跟进监督,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了“跟进监督”这一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跟进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后的一项重要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民事检察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双重效果、实现权力纠错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机制。
本案的办理,厘清了民事执行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一步树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信心。我们将以此为激励,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各项工作要求,切实体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动司法理念,继续强化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对于初次监督后仍然存在明显错误和违法情形的,及时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近日,我院提请跟进监督的辽宁某集团公司四分公司申请民事执行监督一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本案历时四年,历经三级检察机关,通过三次执行监督,对解决民事执行领域的一些普遍问题具有指导意义,也是此次发布的跟进监督典型案例中唯一一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例。
2008年9月,某木材销售公司起诉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江支付所拖欠货款等款项536万元。某木材销售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作出查封李某江银行存款53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民事裁定。2008年10月9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向辽宁某集团公司四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停止向李某江支付工程款536万元。2009年7月21日,辽宁某集团公司四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双方虽然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但截至2008年5月,双方之间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不欠李某江工程款。2009年10月20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执行异议。辽宁某集团公司四分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亦被驳回。辽宁某集团公司四分公司主张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2017年7月4日,本院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纠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复函,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收到检察建议后,本院对法院回复及时审查,认为法院未予采纳检察建议不当,遂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经过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两次跟进监督,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了“跟进监督”这一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跟进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后的一项重要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民事检察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双重效果、实现权力纠错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机制。
本案的办理,厘清了民事执行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一步树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信心。我们将以此为激励,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各项工作要求,切实体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动司法理念,继续强化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对于初次监督后仍然存在明显错误和违法情形的,及时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