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日,被告人侯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等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并承诺给予报酬。刘某某、蔡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但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与。次日上午,刘某某、蔡某某等在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在开通网银功能后,将电话号码、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号码都交给侯某某,用于网络赌博犯罪的转账结算,银行卡流水高达100余万元。
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大检君警示:
通过上述案例,大检君提醒:一旦犯罪分子使用你的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的支付结算,你的卡会被公安机关冻结,并且你的卡会被记录在电信诈骗平台上。同时,因为银行卡是实名制,你最终会因自己的行为而落入法网。要妥善保管号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千万不能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出售给他人,一旦被用在犯罪上面,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切不可因一时贪婪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情介绍:
某日,被告人侯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等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并承诺给予报酬。刘某某、蔡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但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与。次日上午,刘某某、蔡某某等在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在开通网银功能后,将电话号码、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号码都交给侯某某,用于网络赌博犯罪的转账结算,银行卡流水高达100余万元。
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大检君警示:
通过上述案例,大检君提醒:一旦犯罪分子使用你的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的支付结算,你的卡会被公安机关冻结,并且你的卡会被记录在电信诈骗平台上。同时,因为银行卡是实名制,你最终会因自己的行为而落入法网。要妥善保管号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千万不能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出售给他人,一旦被用在犯罪上面,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切不可因一时贪婪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