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诉科出庭支持公诉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与大多数“河南伊川”模式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不同,本案宣传方式也不同于以往发放宣传单、礼品赠送等,而是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还存在“杀熟”现象。
经查,2009年3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和其子尹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其经营的房产中介工商核准经营范围为房屋买卖、房产中介服务的情况下,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以能获取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向15名被害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0万元。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上一直辩称,这些被害人大部分都是自行上门来问询的,另外的被害人有些是自己的职工、小学同学、初中同学,以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而且大多数被害人属于特定对象进行辩解,试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免责条款,为自己开脱。
公诉人当庭询问了被害人,陈某某与其同学之间数十年断了联系,只是在案发前一段时间重新取得联系,陈某某就立即劝说同学将钱放在自己门市并承诺能获得高额利息,被害人出资的目的也不是基于同学情谊的帮扶行为,而是在陈某某“高额回报”的宣传下进行的投资。同时,陈某某对于“口口相传”而来的投资者也没有甄别行为,而是一概吸收资金,其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资本运作,仍应当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法解释规定的免责,需要特定对象形成一个封闭的范围,而一旦封闭的范围被打破,即非法集资的对象既有单位内部职工、亲友,又有其他不特定对象的犯罪数额应全部认定,所有集资款均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我院公诉科出庭支持公诉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与大多数“河南伊川”模式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不同,本案宣传方式也不同于以往发放宣传单、礼品赠送等,而是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还存在“杀熟”现象。
经查,2009年3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和其子尹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其经营的房产中介工商核准经营范围为房屋买卖、房产中介服务的情况下,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以能获取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向15名被害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0万元。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上一直辩称,这些被害人大部分都是自行上门来问询的,另外的被害人有些是自己的职工、小学同学、初中同学,以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而且大多数被害人属于特定对象进行辩解,试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免责条款,为自己开脱。
公诉人当庭询问了被害人,陈某某与其同学之间数十年断了联系,只是在案发前一段时间重新取得联系,陈某某就立即劝说同学将钱放在自己门市并承诺能获得高额利息,被害人出资的目的也不是基于同学情谊的帮扶行为,而是在陈某某“高额回报”的宣传下进行的投资。同时,陈某某对于“口口相传”而来的投资者也没有甄别行为,而是一概吸收资金,其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资本运作,仍应当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法解释规定的免责,需要特定对象形成一个封闭的范围,而一旦封闭的范围被打破,即非法集资的对象既有单位内部职工、亲友,又有其他不特定对象的犯罪数额应全部认定,所有集资款均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