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盗挖林木 罪责难逃
时间:2017-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的要求也在迅速提高。“绿树成荫”成了许多城市居民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随之而来的是“观赏林木”的市场价格与日俱增。近日,大东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一起盗挖林木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孙某、于某、王某甲于2016年12月中旬共谋盗挖树木,由王某甲驾驶汽车伙同挖树工人王某乙等七人,在法库县山上盗挖平顶黑松20棵,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一周后,王某甲等人在上述地点再次盗挖平顶黑松16棵,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盗挖林木”,是指非林木所有人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秘密以挖掘方式将林木从一地移栽于另一地。其行为既侵害了林木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又会破坏该地环境,造成水土流失和相关植被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大东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您的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盗挖林木 罪责难逃

  2024-07-08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的要求也在迅速提高。“绿树成荫”成了许多城市居民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随之而来的是“观赏林木”的市场价格与日俱增。近日,大东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一起盗挖林木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孙某、于某、王某甲于2016年12月中旬共谋盗挖树木,由王某甲驾驶汽车伙同挖树工人王某乙等七人,在法库县山上盗挖平顶黑松20棵,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一周后,王某甲等人在上述地点再次盗挖平顶黑松16棵,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盗挖林木”,是指非林木所有人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秘密以挖掘方式将林木从一地移栽于另一地。其行为既侵害了林木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又会破坏该地环境,造成水土流失和相关植被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大东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