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其法定刑只有拘役,因此醉酒驾驶通常不会逮捕,但是醉酒驾驶嫌疑人并不是绝对不会被逮捕,近日大东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大东区首例因醉驾被逮捕的案件。
2015年11月末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走行东西快速干道,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某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刘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7.3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大东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刘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为逃避侦查及法律追究而逃跑。大东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将刘某立为网上逃犯。由于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逃跑行为,2016年11月刘某被抓获后,大东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该案补充侦查重报后,大东检察院对刘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后,大东区首例因危险驾驶罪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可能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正常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其法定刑只有拘役,因此醉酒驾驶通常不会逮捕,但是醉酒驾驶嫌疑人并不是绝对不会被逮捕,近日大东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大东区首例因醉驾被逮捕的案件。
2015年11月末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走行东西快速干道,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某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刘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7.3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大东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刘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为逃避侦查及法律追究而逃跑。大东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将刘某立为网上逃犯。由于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逃跑行为,2016年11月刘某被抓获后,大东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该案补充侦查重报后,大东检察院对刘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后,大东区首例因危险驾驶罪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可能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正常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