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我院公诉科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件。
2015年10月份开始,胡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小区一住宅内,擅自架设黑电台,使用无线电调频广播发射机,占用87.800MHz无线电频率,向社会公众大量播出销售药品广告,严重干扰辽宁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FM88.8的正常播出。胡某某于2016年1月被抓获。
《刑法修正案(九)》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增加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档,也将原条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删除,并将“造成严重后果”改为“情节严重”。
首先,随着我国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原条文中“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程序限制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刑法对加强无线电管理秩序保护的需要,这一行政前置程序极大阻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适用,因为该类型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行政机关难以查处,更难以责令停止使用,本案中胡某某就是将无线电台设置在民房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查处上十分有难度。同时,因该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责令停止使用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且容易放纵犯罪。
其次,将“造成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严重”也降低了入罪门槛,以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作为构罪条件,将“结果犯”改为“情节犯”,增大打击范围,满足了我国惩治相关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第三,增设量刑档次也兼顾了犯罪行为的多样化,完善了法律条文,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并能够更好地预防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充分考虑了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需要,在犯罪构成要件、入罪门槛、法定刑配置方面进行了修改,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并预防更大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2016年4月21日,我院公诉科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件。
2015年10月份开始,胡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小区一住宅内,擅自架设黑电台,使用无线电调频广播发射机,占用87.800MHz无线电频率,向社会公众大量播出销售药品广告,严重干扰辽宁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FM88.8的正常播出。胡某某于2016年1月被抓获。
《刑法修正案(九)》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增加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档,也将原条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删除,并将“造成严重后果”改为“情节严重”。
首先,随着我国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原条文中“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程序限制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刑法对加强无线电管理秩序保护的需要,这一行政前置程序极大阻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适用,因为该类型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行政机关难以查处,更难以责令停止使用,本案中胡某某就是将无线电台设置在民房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查处上十分有难度。同时,因该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责令停止使用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且容易放纵犯罪。
其次,将“造成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严重”也降低了入罪门槛,以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作为构罪条件,将“结果犯”改为“情节犯”,增大打击范围,满足了我国惩治相关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第三,增设量刑档次也兼顾了犯罪行为的多样化,完善了法律条文,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并能够更好地预防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充分考虑了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需要,在犯罪构成要件、入罪门槛、法定刑配置方面进行了修改,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并预防更大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