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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审批流程
时间:2022-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离开所居住市、县。

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录取通知书、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补充,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由司法所审批,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审核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单次申请外出超过三十日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每日通过信息化核查、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在返回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应当提供交通、食宿等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其他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由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后,应当逐级报告批准机构。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具有超出批准事由、区域、期限活动等违反外出管理规定行为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一般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司法所审核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出行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频次不固定且无规律的,应当按照正常外出管理的规定审批。

在批准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的,每次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向司法所报告,报告可以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事项包括外出理由、区域、期限等。未按规定报告或者超出报告事项活动的按违反外出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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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审批流程

  2024-12-09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离开所居住市、县。

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录取通知书、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补充,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由司法所审批,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审核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单次申请外出超过三十日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每日通过信息化核查、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在返回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应当提供交通、食宿等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其他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由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后,应当逐级报告批准机构。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具有超出批准事由、区域、期限活动等违反外出管理规定行为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一般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司法所审核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出行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频次不固定且无规律的,应当按照正常外出管理的规定审批。

在批准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的,每次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向司法所报告,报告可以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事项包括外出理由、区域、期限等。未按规定报告或者超出报告事项活动的按违反外出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