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一天晚20时,被告人李某与其女友迟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小区四楼一民居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过量饮酒并醉酒,迟某因担心李某醉酒后做出危险的事情,便趁李某酒醉睡着来到派出所报警。民警接警后来到迟某家准备进一步了解情况,但屋内的李某拒不开门配合民警工作,李某还打开四楼窗户并坐在窗台上扬言跳楼,民警担心李某做出危险行为,便不断地与李某对话,希望其能够回到屋内。但李某仍拒不配合工作,与楼下的民警长时间对峙僵持,民警也在楼下拉起警戒线,防止李某的过激行为可能伤及他人。在民警劝说李某的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先后多次将屋内的花盆、窗框等物品从四楼抛掷到楼下的小区人行道上,其中包括用抛掷花盆的方式阻止消防人员对其救援。李某从四楼向楼下抛掷物品后,民警当即对其大声劝阻,并提醒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但李某不听劝阻仍然继续实施了多次高空抛物行为。后民警通过技术开锁进入屋内,经多方劝解,李某同意从窗台上下来,后被民警带走调查。
案件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从居民楼的四楼向楼下小区人行道抛掷物品,符合高空抛物罪的空间要求。且李某抛掷的物品为陶瓷花盆、窗框等固体物,是客观上可能造成他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的物品,符合高空抛物罪的物品要求。其次,李某高空抛掷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目前在缺少高空抛物罪具体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未明确废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情况下,《意见》是仍然有效的,《意见》针对高空抛物犯罪提出五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可作参考。结合本案,李某先后七次从4楼向楼下小区人行道上抛掷物品,且在民警多次对其劝阻后,李某仍然继续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均可以认定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在主观方面,无论李某主观出于何种目的,亦或因醉酒情绪激动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都证明其主观为故意。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案件办理过程:
我院检察长李景会承办此案,因李某系来沈打工人员、无固定住所、亦无亲属能够为其担保,在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引导其认罪认罚,快速审结此案,并对公安机关发出捕后侦查提纲,引导了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我院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主动自行补充侦查,对被告人高空抛物的动机、抛掷物品高度、抛掷的具体物品、物品坠落地点等多方因素进行了详细调查和考量。仅用9天时间,我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提升了办案质效。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21年5月28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案是我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检察长带头办理新型犯罪案件,是对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有力回应,对我院办理新型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时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正式成为独立罪名,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性质,降低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门槛,对全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一天晚20时,被告人李某与其女友迟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小区四楼一民居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过量饮酒并醉酒,迟某因担心李某醉酒后做出危险的事情,便趁李某酒醉睡着来到派出所报警。民警接警后来到迟某家准备进一步了解情况,但屋内的李某拒不开门配合民警工作,李某还打开四楼窗户并坐在窗台上扬言跳楼,民警担心李某做出危险行为,便不断地与李某对话,希望其能够回到屋内。但李某仍拒不配合工作,与楼下的民警长时间对峙僵持,民警也在楼下拉起警戒线,防止李某的过激行为可能伤及他人。在民警劝说李某的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先后多次将屋内的花盆、窗框等物品从四楼抛掷到楼下的小区人行道上,其中包括用抛掷花盆的方式阻止消防人员对其救援。李某从四楼向楼下抛掷物品后,民警当即对其大声劝阻,并提醒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但李某不听劝阻仍然继续实施了多次高空抛物行为。后民警通过技术开锁进入屋内,经多方劝解,李某同意从窗台上下来,后被民警带走调查。
案件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从居民楼的四楼向楼下小区人行道抛掷物品,符合高空抛物罪的空间要求。且李某抛掷的物品为陶瓷花盆、窗框等固体物,是客观上可能造成他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的物品,符合高空抛物罪的物品要求。其次,李某高空抛掷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目前在缺少高空抛物罪具体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未明确废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情况下,《意见》是仍然有效的,《意见》针对高空抛物犯罪提出五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可作参考。结合本案,李某先后七次从4楼向楼下小区人行道上抛掷物品,且在民警多次对其劝阻后,李某仍然继续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均可以认定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在主观方面,无论李某主观出于何种目的,亦或因醉酒情绪激动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都证明其主观为故意。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案件办理过程:
我院检察长李景会承办此案,因李某系来沈打工人员、无固定住所、亦无亲属能够为其担保,在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引导其认罪认罚,快速审结此案,并对公安机关发出捕后侦查提纲,引导了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我院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主动自行补充侦查,对被告人高空抛物的动机、抛掷物品高度、抛掷的具体物品、物品坠落地点等多方因素进行了详细调查和考量。仅用9天时间,我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提升了办案质效。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21年5月28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案是我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检察长带头办理新型犯罪案件,是对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有力回应,对我院办理新型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时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正式成为独立罪名,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性质,降低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门槛,对全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